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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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20:27
《通知》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会同发改、银行、文明办、科技、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国资、税务、工商、质检、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就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对纳入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日之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审定通过后,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