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1100万公共建筑工程需要招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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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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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02:18
根据招标法的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2018【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二)(三)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如果(一)(二)(三)都不属于可以不招标。
如果是私企,那么(二)应该是不需要考虑的,主要应该看是否符合(一)(三),如果不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也不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那么无论金额大小,都是没有法律规定必须招标的。应遵从企业内部制度来确定合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