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等级划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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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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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21:32
是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来划分的,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该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各种类型的旅游景区,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景区。
国家AAA*旅游景区划分标准如下:
1、旅游交通
a)可进人性良好。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可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2、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均能满足游客需要。要求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4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 15971-1995中4.5.3以及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符合GB/T 10001. 1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计精美,有特色,有艺术感。
扩展资料:
自驾旅游注意事项
春节即将临近,驾着爱车,呼朋唤友,结伴而行的自驾梦想在思绪里已经放飞了无数次。但是,车在异乡可不比在城区内,所以提醒节假日里即将远行的车友,出行前应该认真做好如下准备。
一、行前“全面检查”
在出游前要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和维护,即使您的汽车还没有到综合检修保养的时候,对于可能发生故障的部位也要提前处理。检查的项目包括:机油油面高度,冷却液液面,蓄电池电解液面高度,电解液比重是否正常,制动液面是否符合要求,轮胎气压,是否出现老化裂纹或创伤、检查照明灯、玻璃水是否充足,喷水泵是否正常工作,雨刷片弹性是否正常。
二、备足“不时之需”
要知道出远门的时候就要想周到点,把路上可能碰到的问题都尽可能地考虑进去,才能以备不时之需。包括:备胎、打气泵、手电筒、防冻液、刹车油、齿轮油、机油、灯泡、各种规格的保险片、千斤顶、拖车绳、、钳子、扳手。
三、行车更要谨慎
汽车在开始行驶的一段时间内,不要猛踩油门,防止发动机高速运转。起步后缓慢三挡行驶,低速前进1公里后再换入四挡。冬季车辆过夜时,制动带上会凝聚水分或结冰,可能影响制动效能,因此,行车途中应谨慎试踩制动踏板。行驶中车辆行驶途中挡风玻璃上容易凝固霜雾,影响驾驶员视线,应随时擦抹清楚,可以在挡风玻璃上涂一层甘油或酒精,这样挡风玻璃短时间内不会结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21:33
4.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4.2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规定。具体内容 http://ke.baidu.com/view/2538413.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21:33
我们可以编制*景区申报资料和创建档案
先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请示,然后编制申报文本,整理档案,专家会来评审 然后召开反馈会,你们按照反馈内容逐条整改,整改完成后可以要求在次评审。你们的申报文本递交上去以后 上级部门会通知你们什么时候评审和验收。基础设施建设很重要 3A比较简单,4A一般,5A最难,要求最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21:34
依据旅游资源单体评价总分,将其分为五级,从高级到低级为:
五级旅游资源,得分值域≥90分;
四级旅游资源,得分值域≥75-89分;
*旅游资源,得分值域≥60-74分;
二级旅游资源,得分值域≥45-59分;
一级旅游资源,得分值域≥30-44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21:34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2*、1*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旅游景区从4*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旅游景区。5*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
第十七条 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 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