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地而衰征 初税亩 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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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7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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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19:40
“相地而衰征”意思是: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
“初税亩”意思是:按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征税,是征收田赋的开端。
春秋左丘明《国语·齐语》中记载管仲对齐桓公说:“相地而衰征*不移。”意思是说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这样,农民就不迁移。如果不分土地好坏都收一样的税,住在坏地的农民就想往有好地的地方迁移。
春秋左丘明《左传》中记载:“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意思是说鲁国开始按田亩征税,这是不合于礼的。过去的征税方法是所征的稻谷不超过“藉”的规定,这是用以增加财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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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管仲的土地赋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诸侯国的经济改革。
“相地而衰征”不仅是帮助实现了齐国的富强与强大,还带动了其他诸侯国家的改革,标志着劳役地租渐渐转化为实物地租,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个历史性的进步,加速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初税亩”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国历史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发展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初税亩的实施使生产关系发生了变革,使其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历史进步的具体表现。
不仅如此,初税亩制度削弱了各采邑的实力,使诸侯国的地位更加稳固,为今后建立*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初税亩的实施也使社会分配方式发生了显著改变,按实际田亩产量十分之一纳税的具体方式,使劳动者切实体会到了努力带来的收益,从而促使劳动者不断提高劳动效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相地而衰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初税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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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19:40
“相地而衰征”,
按韦昭的注释:相,视也;衰,差等也;征,征取也。意思就是说,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额的租税。
“相地而衰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与之分货”。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即“均地分力”;在“均地分力”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实物地租制,即“与之分货”。总之,每亩土地的租额,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而有轻重的差别,就是“相地而衰征”的含义。 总之,“相地而衰征”标志着劳役地租已转化为实物地租,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个历史性的进步,在当时各诸侯国的影响很大,加速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初税亩。
初,是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即“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凭借*权力对“私田”开始征税,规定不论“私田”、“公田”一律“履亩而税”。从此,井田之外的“私田”开始纳税。“初税亩”取得了预期效果,鲁国财政收入大幅增加,诸侯列国纷纷仿效。
这二者都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土地私有,加快国家的封建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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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19:41
初税亩,
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
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应用,农业生产力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剧增加。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实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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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19:42
先秦两汉时期 古代役重于赋。《诗经》中不少篇章反映人民*服役的怨忿;《春秋》中有许多关于役民筑城的记载,特别是各国互相攻伐,军役更为频繁;《周礼·大司徒》篇中规定各级地方官有召民应役的职责,为此应经常保持户口及马牛车辆等的实况登记,征调时贵者、贤能者及服公事者均免役。春秋时期,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国家对土地的粟米之征为“什一”(收获量的1/10)。春秋前期,管仲曾建议齐国试行“相地而衰征”(按土地差别征税);春秋后期,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 594)实行“初税亩”即按平均产量规定一亩的税率,以后成为以收益为基础的田赋税制。
初税亩:我国最早的税收制度
www.jsgs.gov.cn 2005年05月26日 22:40:05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的税收制度是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夏朝统治阶级依靠对奴隶劳动果实的占有和强迫臣服部落与平民纳“贡”来维持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商周时期,统治者在土地分封制的基础上,推行“井田制”,以“助”、“彻”的形式征收田赋。
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使用,生产力水平得到提高,“井田”以外的荒地得到开垦,“私田”大量增加。另外,随着人口的增加,各级统治者也不断让其奴隶开垦土地,并且隐匿不报,据为私有。另外,诸侯贵族之间通过相互转让、互相劫掠等各种途径,把许多土地转化为私有。“私田”数量急剧扩张。同时,春秋时期,诸侯之间战争不断,军费支出大增,各诸侯国财政紧张,不得不想方设法开辟新的财源。
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因势利导,适应土地私有制这一历史潮流,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实行“初税亩”。《左传》记载: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秋七月,初税亩。初,是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即“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凭借*权力对“私田”开始征税,规定不论“私田”、“公田”一律“履亩而税”。从此,井田之外的“私田”开始纳税。“初税亩”取得了预期效果,鲁国财政收入大幅增加,诸侯列国纷纷仿效。
“初税亩”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不再凭借所有者的身份收取地租,而是凭借国家统治者的身份依靠*权力按土地数量征税。可见,这种财政收入形式已具有*强迫性、收取固定性、缴纳无偿性的税收“三性”特征,并形成了法律制度。因此,“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