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子,写的女方名字,如果男方想加名字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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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23:57
由于您提供的情况过于简单,律师无法做出全面确切的判断!
谨简单回答如下:
随着房价的日益攀升,房屋已然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最高的财产。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夫妻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而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时既不要求提供配偶签字,也不要求提供户口本显示婚姻状况,房屋很容易就过户到了第三人名下。为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很难得到支持。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目的,一般会签订黑白两份合同的情况,白合同的价格往往与市值相差甚大。配偶方在无法撤销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只能就白合同的价款主张分割一半,利益将蒙受严重损失。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防止不动产薄上记载的产权人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可以提起婚内所有权确权之诉来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北京市海淀区*在2009年上半年对于确权之诉的基本态度是不予立案,而今观念大为转变,现为基本同意立案,这应属于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进步。
胜诉后的共有权人产权登记变更的瓶颈问题。夫妻一方提起这种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之诉,其目的绝不仅仅不在于“确认所有权共有”本身,目的就在于是否能够最终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添加共有权人名字,这才能最终起到将一方法律上权利变为现实权利、杜绝财产转移风险的关键作用。
对于已经付清全款,且已有房产证的房屋,当事人手执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要求添名的,该部门一般会协助办理,也不存在什么问题。但这里最大的麻烦还是对于尚有银行贷款未清偿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则需银行同意方能办理。实务中,当胜诉方找到贷款银行商量增加贷款人时,贷款银行经常会嫌变更手续麻烦,而不肯办理。
对于贷款银行不配合胜诉方添名或者变更贷款合同的做法,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因为婚内确权并不同于分割,其目的不是变更贷款人,而是增加贷款人的名字。事实上,该添名的行为会使法律上可追偿的两个债务人变为现实贷款合同中注明的两个债务人,会使贷款银行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在实践中,还需要人民*、贷款银行及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三方就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之诉的执行问题达成新的共识,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的婚姻法允许夫妻采用法定或约定的二种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夫妻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婚姻协议的方式对共同财产的性质及范围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纷争。对于共同财产性质模糊或是一方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受损方完全可以提起婚内确权之诉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最后,为慎重起见,建议您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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