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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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3:06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请求变更抚养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另一方阻止探望的情况,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一方如果存在不利于抚养子女情况的,还可以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法律规定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情形的,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权应予支持。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3:07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子女,首先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避免产生纠纷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3:07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离婚后,虽然夫妻关系已经终结,但对于无生活监护的一方仍然有跟孩子见面的权利,法律上称为探视权。父母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是许多父母为避免孩子受影响会拒绝探视,那么离婚后怎么避免对方来探视孩子?法律上规定如果法庭认为探视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严重危害时,就可以拒绝探视。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因此,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则应中止探望权或*探望权的行使。中国*关于探望权的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国外的有关判例中,也多以违背子女利益为由禁止见面交流。当然,这种立法充分体现“子女本位”,表面上看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细细斟酌,则未必如此,反而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权中止的滥用。中止探望权本为不得已的行为,应是在严重损害子女利益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如果不加以严格*,动辄中止探望,不但会损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权,而且对于子女未必有利,我们很难作出禁止子女与父母一方交往一定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绝对的判断。此外,探望权本为父母离婚后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虽应考虑子女的利益,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毕竟是父母的权利,是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保持联络、了解子女成长情况、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绝对不能将不得已的法律措施扩大化。也就是说,法律中应将规定相应的探望权恢复制度,可以更好地协调父母探望权的权利性与保护子女最佳利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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