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03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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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1:29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要缴纳的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房地产业务所涉及的诸多相关税种的总称,具体包括*3%、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的土地*、合同价的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所得税、房产税等。
下面具体介绍:
一、*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11%,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3%。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5%、1%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
二、附加税
以*税额为基数的12%。
三、预交土地*
销售额的2~3%。
四、预交企业所得税
销售额的2~3%。
五、合同印花税
合同价的万分之五。
六、房产税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一种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开发商出售商品房的税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
(一)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对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0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税收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1:30
房地产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取得收入应缴纳下列税种:
一、*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11%,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3%。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5%、1%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
二、附加税
以*税额为基数的12%。
三、预交土地*
销售额的2~3%。
四、预交企业所得税
销售额的2~3%。
五、合同印花税
合同价的万分之五。
六、房产税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一种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扩展资料:
依据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百度百科——商品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1:30
1、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判定为是需要缴纳的,当然也有具体缴纳的标准,缴纳的标准是房屋出售总价的1%。
2、营业税。营业税缴纳的标准是房屋出售总价的百分之五点五缴纳。房屋产权的年限达到五年的,可以免征这一部分的税收。
3、印花税。这一部分的缴纳是由买卖双方各自缴纳的,缴纳的标准一样,都是房屋总价的0.05%。
4、土地税。房屋产权年限达到五年的标准的,不交纳土地税。没有达到标准年限的缴纳的标准是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一。
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支出。住宅开发期间费用应按受益项目进行合理分摊。
1、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为筹措建设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3、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1:31
1、个人所得税。需要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判定为是需要缴纳的,当然也有具体缴纳的标准,缴纳的标准是房屋出售总价的1%。也可以是房屋现在出售的总价减去初购房屋时的总价的差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2、营业税。营业税缴纳的标准是房屋出售总价的百分之五点五缴纳。房屋产权的年限达到五年的,可以免征这一部分的税收。3、印花税。这一部分的缴纳是由买卖双方各自缴纳的,缴纳的标准一样,都是房屋总价的0.05%。4、土地税。房屋产权年限达到五年的标准的,不交纳土地税。没有达到标准年限的缴纳的标准是房屋总价的百分之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1:31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要缴纳的税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而是房地产业务所涉及的诸多相关税种的总称,具体包括*3%、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的土地*、合同价的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所得税、房产税等。下面具体介绍:一、*(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11%,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3%)。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5%、1%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三、附加税(以*税额为基数的12%)。四、预交土地*(销售额的2~3%)。五、预交企业所得税(销售额的2~3%)。六、合同印花税(合同价的万分之五)。七、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八、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一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