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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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6 06:44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9)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0)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2)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5)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6)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7)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8)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9)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2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2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24)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5)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26)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7)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8)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29)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30)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1)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扩展资料:
吊销许可证之后,还需要在30日之内到原发证单位办理。许可证的正常注销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
注销流程如下:
1、申请人登录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端或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填写《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并附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人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请人到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领取《准予注销通知书》或不予注销决定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6 06:44
一般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2条的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单位主管直接负责这样的惩罚暂停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从事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管理。(一)食品流通许可机关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6 06:45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6 06:45
(一)食品流通许可机关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其中,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2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3种类别核定。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领对象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领要求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和操作流程的文件;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七)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 1.申请。经营者向许可机关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应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递交相关资料。 2.受理。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3.审查。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4.批准。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注销、撤销和吊销 1.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2.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 许可到期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应依法注销。 3.食品流通许可的撤销。 食品流通许可的撤销是指由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4.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吊销。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行政机关强制取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九)对食品流通许可的监督检查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2.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3.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4.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5.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6.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还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十一)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