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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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09:23
摘要答 辩 状答辩人:赵 ,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生,住 省 县涧沟镇卅铺村赵郢组32号,身份证号34 620 972被答辩人:合肥 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安徽省 市高新区 科技园 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答辩人答辩如下:一、对答辩人所受工伤等不仅已查明事实且认定正确,被答辩人为了逃避责任不择手段扰乱混淆事实,二审理应依法驳回上诉。答辩人自2010年12月起进入被答辩人单位工作,2014年7月才与答辩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每天工作12小时,全年周末休息日、节假日几乎一直加班,且没能给予安排休息。答辩人自1988年起参加工作累计工作年限已超过20年,每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15天,被答辩人也未能给予安排足够假期休假,也未应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答辩人2015年11月2日晚在被答辩人单位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右小腿受伤。答辩人系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在上班场所受伤,应属由被答辩人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被答辩人理应向合肥市高新区劳动部门申报工伤,按合肥市规定的相关标准支付工伤待遇。而被答辩人单方安排以第三人名义冒用为答辩人的用人单位在异地申报工伤九级,此行为已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在一审*审理时均查清并予以了确认,被答辩人为了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混淆事实,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理应不予支持其诉求。二、被答辩人未依法为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以欺诈手段拖延不予支付工伤待遇、长期违法超时加班、拖欠加班工资,答辩人在此情况下以被答辩人未缴社保及拖欠工资为由,依法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理合法。答辩人自2010年12月起进入被答辩人单位工作,至今已近八年,被告一直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且在职期间,答辩人被安排长期超时加班,被答辩人一直不予支付加班工资,答辩人以被答辩人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事由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被答辩人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上诉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公正裁判。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 答辩人:赵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5-31需要劳动仲裁,帮着写答辩状答 辩 状答辩人:赵 ,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生,住 省 县涧沟镇卅铺村赵郢组32号,身份证号34 620 972被答辩人:合肥 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安徽省 市高新区 科技园 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答辩人答辩如下:一、对答辩人所受工伤等不仅已查明事实且认定正确,被答辩人为了逃避责任不择手段扰乱混淆事实,二审理应依法驳回上诉。答辩人自2010年12月起进入被答辩人单位工作,2014年7月才与答辩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每天工作12小时,全年周末休息日、节假日几乎一直加班,且没能给予安排休息。答辩人自1988年起参加工作累计工作年限已超过20年,每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15天,被答辩人也未能给予安排足够假期休假,也未应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答辩人2015年11月2日晚在被答辩人单位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右小腿受伤。答辩人系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在上班场所受伤,应属由被答辩人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被答辩人理应向合肥市高新区劳动部门申报工伤,按合肥市规定的相关标准支付工伤待遇。而被答辩人单方安排以第三人名义冒用为答辩人的用人单位在异地申报工伤九级,此行为已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在一审*审理时均查清并予以了确认,被答辩人为了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混淆事实,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理应不予支持其诉求。二、被答辩人未依法为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及以欺诈手段拖延不予支付工伤待遇、长期违法超时加班、拖欠加班工资,答辩人在此情况下以被答辩人未缴社保及拖欠工资为由,依法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合理合法。答辩人自2010年12月起进入被答辩人单位工作,至今已近八年,被告一直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且在职期间,答辩人被安排长期超时加班,被答辩人一直不予支付加班工资,答辩人以被答辩人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事由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被答辩人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上诉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公正裁判。 此致合肥市中级人民* 答辩人:赵 您好!请参考以上文本,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事由进行调整一下即可。以上请参考,祝您顺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