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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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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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22:33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可以由《行政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确定,如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