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 《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度》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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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0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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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8 10:39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用
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力需求侧
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
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
相关活动。
第四条 满足电力需求应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原
则,在增加供应的同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用需求侧管理措施。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
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
展。
第七条 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自行开
展并引导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为其他各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
利条件。
第八条 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国家鼓励其
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
1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制
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
方案,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资源潜力调查、市场分析等工作。
第十条 各地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目标和电力供需
特点,将通过需求侧管理节约的电力和电量,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
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
谷蓄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
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区有关部门定期选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
需求侧管理潜力较大的用户,组织有关单位为其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
提供咨询服务,并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采集、分析,
为电力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加强考
核 。 指 标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有 关 电 网 企 业 售 电 营 业 区 内 上 年 售 电 量 的
0.3%、最大用电负荷的 0.3%。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
服务实现,通过实施有序用电减少的电力电量不予计入。
第十五条 鼓励电网企业采用节能变压器,合理减少供电半径,
增强无功补偿,引导用户加强无功管理,实现分电压等级统计分析线
损等,稳步降低线损率。
第十六条 鼓励用户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高效用电设备和
变频、热泵、电蓄冷、电蓄热等技术,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加强
无功管理,优化用电方式,配合*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
求侧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通过第三方机构认定电力电量节约量。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负荷监测和
控制,负荷监测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 70%以上,负荷控制
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 10%以上,100 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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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序用电应优先满足维护社会秩序、避免发生人身或
重大设备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求。
第二十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每年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和
国家有关*,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序用电方案,经本
级*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过程中,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
织好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及相关统计工作,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合,电
力用户应按照有序用电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
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其他财政预算安排等。
第二十三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应主要用于电力负荷管理系
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施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的补贴,实施有
序用电的补贴和有关宣传、培训、评估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合理的支出,可
计入供电成本。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对电力用户
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及对电力负荷进行控制的软硬件平台和开展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信息技术辅助系统。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