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清末法制变革的成败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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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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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05:03
《论述清末法制变革的成败得失》
1、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
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
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等法规;五是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六是诉讼*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2、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
一是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又不能违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民情”。这是清朝变法修律的基本特点;
二是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存在;
三是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 ,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四是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3、清末变法的影响:
一是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二是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四是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