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制的近代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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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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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05:03
.宪政改革
①宪政文件:《钦定*大纲》是清*主动制定的*性文件;“十九信条”全称《*重大信条十九条》,其是清*被动制定的*性文件。②宪政实施机构:主要表现在*的资政院和地方的谘议局。
2.法律体系的改革
清末变法分为三种情况:清末制定并实施的、清末制定颁布但没有实施的、仅在草案阶段时清*就被推翻而及出台的。
刑事法律的改革。《大清现行刑律》是清*在变法过程当中得到具体实施的一个过渡性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这部法律得到了制定和公布,但在清*统治时期没有实施。
民事法律改革。《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但其仅停留在草案阶段并没有实施;其采取的是德国法法典体系,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是由日本人松岗正义等帮助起草的。
另外还有《大清商律草案》、诉讼法律、*编制法这些变革。
3.司法制度上的变革。一方面是被动进行的变革,主要表现在领事裁判权制度和在领事裁判权之下建立起来的出卖中国司法主权的各种裁判制度。另一方面是清末清*主动进行的司法改革,例如把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把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庭、地方审判庭、初级审判庭,这套*为中华*时期的司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