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保险产品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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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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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6 10:33
目前的情况是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至于未来,不确定。
争议一直存在,分红到底是保险理赔范围还是资本利得。
如果从分红险本身定义来看,分红的作用是抵御部分通胀所带来的的货币贬值,当然是不用缴税的。
但是,现实情况是,分红险也可以是资产保全的金融工具,所以,资本利得的慨念,也是成立的。
未来的*,可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还要看具体的情况。
至于目前,很多人宣称的保险产品避税避债问题,都存在很多误区,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的,不是一句话,那么简单的。
对于保险是否能“避债避税”,保险业界资深人士普遍认为,如果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人寿保险是属于人的生命资产,不需要缴税的,并且受益人的权利是大于债权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其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所以,买保险时,如果产品属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者两全保险,都属人寿保险的范畴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险公司以类似年金形式返还的产品,实际属于两全保险。而其他类型的保险,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有受益金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甚至分红险的红利部分,基于其理财功能的存在,与保险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资金有本质区别,或许很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会被*追缴用来抵债。目前来看,虽然投连险和万能险都属于人寿保险,但也不能排除由于司法解释缺乏,具体判决结果会有不同的情况。
“人寿保险的债务豁免功能肯定是有的”, “但在填写保单时,必须指定受益人,否则赔偿金只能算作遗产,需偿还被保险人债务”。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其购买的保险又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金会直接赔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也不会被用来偿还债务。但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保单的受益人项目里填写了“法定”,那该笔赔偿金则算作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偿还生前债务。
祝好!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0: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546号)第二条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支付的保单红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尚没有明确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0:34
个人取得保险产品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546号)第二条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0:34
保险避税避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0: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546号)第二条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支付的保单红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尚没有明确规定。
以下地方口径供参考: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红型保险分红应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哈地税函〔2013 34号)规定,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开办的分红险种,根据上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每年向保户支付的保单红利,可按省局黑地税函〔2005〕129号文件的规定,暂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