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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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1:53
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能不能作为证据的问题:[1]、用*、偷录、窃听手段获取的证据效力问题,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形式,95年,最高*有个批复,内容是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属于非法证据,*不予采纳,这虽然是对民事案件的批复,但最高*《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共98条)中明确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因此,过去*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也是用的这个标准,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秘密获取的影视证据,都以证据不合法为由,不予采纳。2002年,最高*颁布了《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以*、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与95年的批复比较,放宽了。就是说,只要没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偷录、窃听证据就是合法的,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这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主要是指隐私权。[2]、在行政执法检查中的录音、录像证据问题:行政执法行政是公开的,因此,也就不存在秘密取证的问题,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17条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有三大检查的权利,既然是检查活动,就要使用拍摄、录音等方式,这是法律里面的默示规定的权利,无须当事人同意。[3]、询问当事人时的录音问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谈话,在他们之间的录音,不存在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的问题,如果谈话内容涉及到隐私问题,只是在法庭上不公开出示、不公开质证,而不是说不能作为证据。但是,执法人员窃听另外两个公民之间的谈话,就构成了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了。因此,证据的形式合法、来源合法是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1:54
只要没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偷录、窃听证据就是合法的,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2002年4月l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同时,该《规定》第68条也明确了: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的上述新规定,对于争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不再以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作为具有证据效力的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