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人寿保险安贷宝的保险条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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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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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10:07
安贷宝的保险内容如下:
借款人因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限额内代其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
如果身故保险金超过未偿还贷款金额,保险公司将剩余保险金给付给借款人投保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
如果残疾保险金超过未偿还贷款金额,保险公司将剩余保险金给付给借款人本人。(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身体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
具体保险条款如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的旅客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意外致使身体遭受伤害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到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医疗、医药费用,本公司按80%予以补偿,但以本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它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四、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一位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不超过其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到达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以及医疗、医药费用的支出,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宣告死亡;
十、被保险人进行不合理的医疗及购买基本医疗用药范围之外的药品;
十一、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整容,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等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缴纳保险费并持有效客票进站,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客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二、在客票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因故转乘客运部门安排的其它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到达客票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每份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其中20%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保险金额,最多可投保10份。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迟延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
1、保险单或当次交通客票(存根);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8、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当次交通客票(存根);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三、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由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当次交通客票(存根);
2、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处方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四、如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四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四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指定交通工具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起诉。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 释义
本合同所指下列名词特定含义如下: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给付比例:指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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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10:08
为了有人还贷款
主要赔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