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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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3:58
深圳市车牌保留最新规定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或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个人使用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可以按照实际车辆数申请更新指标;如名下还有其他登记在本市的小汽车,该部分小汽车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五条 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在*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六条 单位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居住地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指标管理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单位或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信息核查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温馨提示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以上信息来源于:《深圳市小汽车增量*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