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1:26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3:21
1953年的地契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1950年6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布,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可见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土地改革完成后,所有的土地契约就随之废止。 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因此,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证或者地契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3:21
如果地契所涉及的地块现在仍未颁发新的土地证,则在由该地块引起的纠纷中,该地契就是一份很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证据;如果涉及的地块已经颁发了新土地证,则53年的地契的价值只是一件文物,起不了其他的作用。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13:22
失效了吧,看看新的 土地法 或者相关的法律文件是什么时候实施的。一般没有朔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