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基金怎么开票给项目公司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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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5:32
基金管理者开服务*给项目公司。
资料拓展:
财税〔2017〕2号、财税〔2017〕56号文等均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而不是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
自财税〔2016〕140号文施行之日起,将契约型基金运营层面和投资分配层面均作为*征税环节,并规定管理人为运营环节的纳税人,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身份认定相违背,并可能导致重复征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运营环节*按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征收,能够适当缓解重复征税)。此外,契约型基金运营环节的*最终不是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一般会通过在基金损益中列支或者提高服务费收入等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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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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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2号、财税〔2017〕56号文等均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而不是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
自财税〔2016〕140号文施行之日起,将契约型基金运营层面和投资分配层面均作为*征税环节,并规定管理人为运营环节的纳税人,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身份认定相违背,并可能导致重复征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运营环节*按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征收,能够适当缓解重复征税)。此外,契约型基金运营环节的*最终不是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一般会通过在基金损益中列支或者提高服务费收入等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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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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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财税〔2016〕140号文施行之日起,将契约型基金运营层面和投资分配层面均作为*征税环节,并规定管理人为运营环节的纳税人,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身份认定相违背,并可能导致重复征税(财税〔2017〕56号文规定,运营环节*按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征收,能够适当缓解重复征税)。此外,契约型基金运营环节的*最终不是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一般会通过在基金损益中列支或者提高服务费收入等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