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最低能开多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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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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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20:44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一、首先,退职是对特殊情况下对干部职工的一种安置措施,解放以来不同时期规定了不同待遇。建立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前,保障待遇是40%工资,另给予公费医疗。1992年1月1日起建立社会养老统筹后,专指职工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方面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进行安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退职生活费,进行休养。
二、职工退职的条件是: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因年老体弱,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本单位确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备条件的;本人自愿退职,而其退职对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凡具备上述之一条件的,均可享受职工退职待遇。它包括;退职生活费、医疗待遇、死亡待遇。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工人的退职费,企业单位的由企业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由退职工人居住地县级行政部门分别预算支付。退职人员的医疗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职职工相同。
(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职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医疗待遇、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三、退职生活费由:基础生活费、缴费生活费和过渡性调节金构成。 具体计算办法是:
基础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8%。
缴费生活费=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6%。
过渡性调节金以80元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职的按下列表所列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职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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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20:44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一、首先,退职是对特殊情况下对干部职工的一种安置措施,解放以来不同时期规定了不同待遇。建立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前,保障待遇是40%工资,另给予公费医疗。1992年1月1日起建立社会养老统筹后,专指职工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方面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进行安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退职生活费,进行休养。
二、职工退职的条件是: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因年老体弱,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本单位确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备条件的;本人自愿退职,而其退职对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凡具备上述之一条件的,均可享受职工退职待遇。它包括;退职生活费、医疗待遇、死亡待遇。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工人的退职费,企业单位的由企业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由退职工人居住地县级行政部门分别预算支付。退职人员的医疗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职职工相同。
(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职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医疗待遇、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三、退职生活费由:基础生活费、缴费生活费和过渡性调节金构成。 具体计算办法是:
基础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8%。
缴费生活费=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6%。
过渡性调节金以80元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职的按下列表所列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职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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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8 20:44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一、首先,退职是对特殊情况下对干部职工的一种安置措施,解放以来不同时期规定了不同待遇。建立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前,保障待遇是40%工资,另给予公费医疗。1992年1月1日起建立社会养老统筹后,专指职工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方面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进行安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退职生活费,进行休养。
二、职工退职的条件是: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因年老体弱,经医院证明,劳动委员会确认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本单位确无轻便工作可分配而不具备条件的;本人自愿退职,而其退职对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的。凡具备上述之一条件的,均可享受职工退职待遇。它包括;退职生活费、医疗待遇、死亡待遇。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工人的退职费,企业单位的由企业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由退职工人居住地县级行政部门分别预算支付。退职人员的医疗待遇、死亡待遇同在职职工相同。
(1)按月发给相当于本职工退休之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医疗待遇、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三、退职生活费由:基础生活费、缴费生活费和过渡性调节金构成。 具体计算办法是:
基础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8%。
缴费生活费=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6%。
过渡性调节金以80元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职的按下列表所列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职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