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0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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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1:29
零售黄金饰品行业不得开具*专用*。
金银首饰属于个人消费品,不可以开*专用*。如果是批发给下一环节继续销售,就可以开具*专用*。如果是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用于消费,是不能开具*专用*的。
这是国家规定。主要原因是因为*税属于链条式征税模式,因零售最终的消费者是个人,不得抵扣,*征税链条中断,故是最终的负税人。开具*专票也是一种浪费。
扩展资料: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加强*征收管理,规范*专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
3、借用他人专用*;
4、向他人提供专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专用*使用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1:30
1、作为销售金银首饰的商品流通企业,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为购买单位开具*专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