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02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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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18:39
如果已经 过了试用期 ,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金 的,且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 情形,应该 支付赔偿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 解除劳动关系 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 如果还在试用期,或是你本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相关具体条款如下,供参考: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