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居民申请低保需要哪些条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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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1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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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7 15:29
一般来说,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低保。但我国农村低保正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保障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部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预计到年底前,将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低保金发放到户的工作目标。
截至2007年7月底,全国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共保障低保对象2311.5万人、1074.6万户,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857元(按低保对象加权平均),1—7月累计支出农村低保金37.9亿元;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救助农村特困对象355.3万人、146.6万户,1—7月累计支出资金5.14亿元,这部分人下半年将逐步转为低保对象。预计年底农村低保对象将会达到3000万人左右。低保标准是低保制度的核心,是确定低保对象的依据。制定标准要靠科学的调查和测算,一般由县或县级以上地方*按照维持当地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级*备案后公布执行。同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从目前工作实际看,除少数东部发达地区,多数地方都是参考国家每年公布的贫困标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据统计,目前全国农村年人均低保标准为857元,其中,标准最低的省份是600元(甘肃),最高的省份是2560元(上海)。截至今年7月,全国平均农村低保补助水平为月人均28.8元,其中,东部地区高一些,中、西部地区要低一些。 申请农村低保,一般由户主向乡(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被批准纳入农村低保后,决不是进了“保险箱”,可以永远享受低保待遇。农村低保管理部门要定期审核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对困难程度缓解且收入水平已在低保线以上的家庭,及时退出低保,停发低保金;对收入发生变动但仍在低保线以下的家庭,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为实施农村低保,各地普遍建立起了地方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筹措渠道。自2007年起,*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普遍实行资金专项管理制度,严格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民政部要求农村低保管理部门要做到低保*、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低保水平四公开,让群众明明白白地参与到农村低保工作中来。
低保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为处理好低保*与其他生活救助*的衔接,发挥各项支农惠农*的整体效益,保证群众业已享受的福利待遇不降低,各地一般都规定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
同时,为减少资金发放环节,杜绝挤占、挪用低保金,*还要求各地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为低保对象建立家庭账户,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服务机构,直接、及时地将低保金发放到户,管好用好困难群众的“救命钱”,确保每分钱都发到低保对象手中。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农村低保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标志着我们在追求“人人无饥寒”梦想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坚实一步。但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工作推进步伐不一等原因,实现“应保尽保”只能循序渐进,逐步落实。
目前,还有部分地区的农村低保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已经建立制度但与*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地区,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制度。虽然各级*投入大幅增加,但还难以满足农村贫困群众的救助需求。反映在救助效果上,表现为救助范围偏窄、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没有真正摆脱生活困境。
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下一步工作重点将转到狠抓落实上来,尤其是要防止优亲厚友、徇私舞弊,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切实保障低保制度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