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问题: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这个*包括一般纳税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9 05:3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0:31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这个*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超过10万元的,需要全额缴纳。
根据(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性基金的通知》以及(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销售收入超过30万元的,就不适用优惠*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0:31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这个*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超过10万元的,需要全额缴纳。
根据(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性基金的通知》以及(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销售收入超过30万元的,就不适用优惠*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0:31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这个*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超过10万元的,需要全额缴纳。
根据(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性基金的通知》以及(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销售收入超过30万元的,就不适用优惠*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0:31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这个*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超过10万元的,需要全额缴纳。
根据(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性基金的通知》以及(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销售收入超过30万元的,就不适用优惠*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0:31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这个*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超过10万元的,需要全额缴纳。
根据(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性基金的通知》以及(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销售收入超过30万元的,就不适用优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