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发票货物名称与销售发票货物名称不一致算虚开发票吗?5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0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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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20:11
购进*货物名称与销售*货物名称不一致应该算虚开*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专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专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专用*,指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专用*。指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专用*,指在合法拥有*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专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20:12
这个没问题的,其实很多这种情况,对于同一个产品,不同的厂家可能有不同的名称,商业企业一般都只能统一用一个名称,最多在分供应商核算,你只要保证是相同的货物,还有名称不要差距太远,不算虚开*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20:12
通常一般的销售公司,购入与卖出的产品应该是相同,或者近似的。当然,你的固定资产等其他物品也是可以做进项抵扣的。但是特别大规模的进货与销售不同的货品是比较容易被关注的。
最后,提醒你,**违法是入刑的,尤其你这种情况不算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