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庭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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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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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1 07:25
离婚案件开庭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原被告即使有代理人,也应当本人出庭发表意见。2、如果不同意离婚的,应明确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如果坚持要求离婚的,应当拒绝*的调解,明确表示双方再无和好可能。3、如果涉及财产分割争议的,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举证、质证,协助*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
离婚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化,必须由本人发表是否同意离婚的意见,因此本人应当到庭。如果本人因为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出庭的,也应当向*提交书面意见。如果本人无故不出庭,对方有权向*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出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