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怎么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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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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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0 11:16
(一)计税依据 “免、抵、退”税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免、抵、退”税额。
(二)一般贸易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现行“免、抵、退”税办法,执行税法规定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其中: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应退税款
当外商投资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①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3)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适用“免、抵、退”办法的企业,月度申报退税时使用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在季度汇总填报时不再重新折合计算。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离岸价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关单金额计算免抵退税,对关单金额与金额大的差异部分应照章征税。
④“当期应纳税额”是指“月度应纳税额”。
⑤各月计算的应纳税额为正数时应在税务部门规定的征收期内照章纳税。
⑥“应退税款”计算公式内“季度末应纳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均是指“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应纳税额”。
⑦只有当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才适用“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其他月份的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只能结转下月继续抵扣。
⑧当外商投资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下,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扩展资料: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税要求:
1、将有关退税资料,按帐上做销售的顺序,按月按同类产品归集填报"出口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2、可将同一年度内不同月份的申报表按装订册归集填报审批表,每册一张。
3、根据购进出口货物*专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的装订顺序,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4、根据出口*、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单、代理出口证明单等,依凭证装订顺序,填报"出口*、出口报关单登录表"(一式四份)。
5、根据消费税出口专用缴款书,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6、填写登录表时,应每笔一行。(一票多笔或一笔多票时都应分别填写)。若发生以前申报的有关项目错误可用正负数填报相关的登录表进行调整。
7、根据每次申报报送的资料汇总填报"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一式四份)。
8、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免抵退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0 11:16
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
原理: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金额X适用退税率来算免抵退税额的。
这样子难免会将本来就没有进项的货物,按照退税率将税款退给你了,所以需要将这部分免税的原材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形成的销售额给减掉。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0 11:17
1、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2、从免抵退的原理来说,出口免抵退的退税,其实退还的是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实质含义是:免税购进的原材料本身是不含进项税额的,所以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就不应该退还这部分原本不存在的税额,因此要通过计算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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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0 11:17
进口报关单乘以退税率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0 11:18
一、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以出口企业开具的出口*上的离岸价格为准,以其他加工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以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予以核定。
二、举例说明
(一)某生产企业2008年6月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内销6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为16万元,适用征税率17%,退税率13%,计算应纳税款、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100×(17%-13%)=4万元。
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60×17%-(16-4)=-1.8万元。
第三步: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100×13%=13万元。
第四步:取当期“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较小者作当期应退税额,则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由于留抵税额1.8万元<免抵退税额13万元,因此当期应退税额=1.8万元,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3-1.8=11.2万元。
因此,该生产企业2008年6月应交*0元,应退*1.8万元,免抵税额11.2万元。
(二)某生产企业2008年7月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内销6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为16万元,当期免税进口料件到岸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适用征税率17%,退税率13%,如何计算应纳税款、应退税款和免抵税额?
第一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征税率-退税率)=20×(17%-13%)=0.8万元。
第二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外销收入×(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17%-13%)-0.8=3.2万元。
第三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内销收入×征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17%-(16-3.2)=-2.6万元。
第四步: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退税率=20×13%=2.6万元。
第五步: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13%-2.6=10.4万元。
第六步:取当期“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较小者作当期应退税额,则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由于留抵税额2.6万元<免抵退税额10.4万元,因此当期应退税额=2.6万元,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0.4-2.6=7.8万元。
进料加工复出口,由于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因此必须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征退税率差),作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减项;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料件价格×退税率),作为“免抵退税额”的减项。
最新出口退税*解读
一、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的通知》(财税〔2008〕10号))
(一)从2008年2月15日起,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
(二)从2008年2月15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具体商品清单见财税〔2008〕10号附件),进区时按*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上述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
二、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规定出口企业出口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出口可申请出口退(免)税,如下表。
出口方式类型出口自用旧设备出口外购旧设备
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一般纳税人退税免税不退税
(购进时未取得专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免税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