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10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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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1:24
1、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2、根据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关、停和合并企业的工会财产、经费结余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联合通知》( [62]财经制字第548号,[62]会通字第12号)规定:“关、停企业撤消工会组织的”,财产物品“用工会经费购买的,应由基层工会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处理后的全部价款应交上级工会”;“工会的各项经费应该办理结算,除在办理结束期间必要的开支外,全部结余应解交上级工会”。根据上述规定:1、制胶厂如有职工工资发生就应拨缴工会经费。2、工会经费不能直接发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