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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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15:34
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
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之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该等原材料金额可不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但前述文件仅规定“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并未规定加工单位自行提供的辅助材料亦可以作为“购销合同”计税。故,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应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
*发出通知,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与地方分享比例。*通知指出,为妥善处理*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收入。
*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后,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此次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决定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与地方分享比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15:35
【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