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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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15:34
税法规定,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征收印花税。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从高适用税率计算贴花。
(1)受托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本质上是受托方先将主要原材料销售给委托方;再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订做加工。因合同中已分开列明主要原材料与加工费金额,故原材料按“购销合同”0.3‰计税;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
(2)受托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但合同中并未将主要原材料与加工费分开列明,按照税率从高原则,统一按照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贴花。
(3)因是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该合同是标准的加工承揽合同,故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二者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