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2:5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3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目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贿赂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定义一般表述为: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危害的严重性。商业贿赂引发的市场*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毒瘤,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盛行,危及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行为的隐蔽性。在唯利是图的主观动机驱使下,为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商业贿赂行为总是通过相对秘密的方式进行,并且所涉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簿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3、手段的多样性。“法有限而情无穷”,实践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手段极其复杂多变,也给治理商业贿赂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资助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行贿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按照当前*的部署精神,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针对的是广义的商业贿赂行为,可以包括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贿赂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贿赂,这是一种狭义的概括。 商业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它的产生既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又有各种个体原因。
1、社会根源。当前,新旧*的转换并未完全完成,经济*改革过程中,由于管理上出现的脱节和空档,以及新旧*的摩擦碰撞产生的混乱,都给商业贿赂提供了可逞之机。另外,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某种程度上说,商业贿赂现象就是社会*在市场交易中的反映。
2、市场根源。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根源。在当前的买方市场下,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扭曲的追求平衡的方法,便随之产生了。
3、主观因素。市场环境中依然存在拜金主义、“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经营者唯利是图,置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于不顾,满足自己的贪婪欲,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观原因。
4、法纪观薄弱。市场个体的人生观、价值观、法纪观各不相同,相当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较差,他们的法纪观往往是不健全的。有的甚至把“人不为已,天诛地灭”,“人本性就是自私”等奉为信条,在这样的观念引导下,不发生商业贿赂行为都难。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体现了其手段多样性的特征,即以各种名义给对方以现金或实物的回扣。商业贿赂的危害是巨大的。
1、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健康的市场机制的形成。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背离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用不正当的手段加入竞争行列,破坏了竞争机制的形成和运行。
2、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助长不正之风。商业贿赂导致市场诚信的流失,国际投资的软环境变差,社会风气也被利益、作假左右。商业贿赂还是许多*案件的温床。不少领导干部知法犯法,损公肥私,损害了党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3、商业贿赂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通过商业贿赂争取到项目或者做成交易后,往往会想方设法弥补“损失”,而弥补的办法往往就是偷工减料,掺杂掺假。而商品和工程一旦被偷工减料,掺杂掺假,质量将必然大打折扣,如果出现了事故,就会给广大民众的利益造成损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3:3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目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贿赂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定义一般表述为: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危害的严重性。商业贿赂引发的市场*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毒瘤,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盛行,危及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行为的隐蔽性。在唯利是图的主观动机驱使下,为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商业贿赂行为总是通过相对秘密的方式进行,并且所涉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簿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3、手段的多样性。“法有限而情无穷”,实践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手段极其复杂多变,也给治理商业贿赂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资助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行贿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按照当前*的部署精神,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针对的是广义的商业贿赂行为,可以包括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贿赂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贿赂,这是一种狭义的概括。 商业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它的产生既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又有各种个体原因。
1、社会根源。当前,新旧*的转换并未完全完成,经济*改革过程中,由于管理上出现的脱节和空档,以及新旧*的摩擦碰撞产生的混乱,都给商业贿赂提供了可逞之机。另外,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某种程度上说,商业贿赂现象就是社会*在市场交易中的反映。
2、市场根源。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根源。在当前的买方市场下,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扭曲的追求平衡的方法,便随之产生了。
3、主观因素。市场环境中依然存在拜金主义、“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经营者唯利是图,置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于不顾,满足自己的贪婪欲,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观原因。
4、法纪观薄弱。市场个体的人生观、价值观、法纪观各不相同,相当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较差,他们的法纪观往往是不健全的。有的甚至把“人不为已,天诛地灭”,“人本性就是自私”等奉为信条,在这样的观念引导下,不发生商业贿赂行为都难。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体现了其手段多样性的特征,即以各种名义给对方以现金或实物的回扣。商业贿赂的危害是巨大的。
1、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健康的市场机制的形成。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背离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用不正当的手段加入竞争行列,破坏了竞争机制的形成和运行。
2、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助长不正之风。商业贿赂导致市场诚信的流失,国际投资的软环境变差,社会风气也被利益、作假左右。商业贿赂还是许多*案件的温床。不少领导干部知法犯法,损公肥私,损害了党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3、商业贿赂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通过商业贿赂争取到项目或者做成交易后,往往会想方设法弥补“损失”,而弥补的办法往往就是偷工减料,掺杂掺假。而商品和工程一旦被偷工减料,掺杂掺假,质量将必然大打折扣,如果出现了事故,就会给广大民众的利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