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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后,若物权人去世,土地怎么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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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5:32

如果物权人去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

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体要以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扩展资料

物权人去世后的确权登记(以安徽省合肥*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例):

1、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3、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

《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个*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百度百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指导意见

百度百科-物权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5:32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以及《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如果是户主死亡的,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扩展资料

农村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5:33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后,若物权人去世,土地处理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是户主死亡的农户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

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二、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体要以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扩展资料:

土地确权*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确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5:33

  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户主死亡的农户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体要以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追问非农户子女能继承农户父母亲承包的土地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5:34

1、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3、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5:32

如果物权人去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

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体要以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扩展资料

物权人去世后的确权登记(以安徽省合肥*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例):

1、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3、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

《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个*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百度百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指导意见

百度百科-物权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5:32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以及《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如果是户主死亡的,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扩展资料

农村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5:33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后,若物权人去世,土地处理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是户主死亡的农户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

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二、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体要以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扩展资料:

土地确权*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确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5:34

  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户主死亡的农户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还有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协商,推举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变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请,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家庭成员内部对推举代表人意见不一致、存在纠纷的,待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体要以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规定,由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追问非农户子女能继承农户父母亲承包的土地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05:34

1、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
3、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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