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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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27 14:58
1.合同约定的,用工单位仅以劳务费和劳务公司发生费用往来,不管你是什么保险什么费,但一般给劳务公司的费用里面应包含了各种保险之类的费用。但用人单位如与劳务者有什么纠纷,劳务者只能与劳务公司解决。
2.服务业*,缴营业税。
3.安全管理是公司的意思吗?不太明白,你跟谁签合同,那公司就是你所在公司(你所谓的劳务公司),你真正工作的地方才是用工单位。
现在好多公司为了避免新劳动合同法,才出现这么多的劳务公司,其实对劳动都不利,用工单位可以随时开掉你,而且用工单位付给劳务公司的钱劳务公司扣掉各种管理费后真正发给劳动者个人的就剩得不多了。
用工单位和劳务工直接签合同与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区别有:
1.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
用工单位和劳务工直接签合同,其劳动合同关系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此时的劳务公司只是相当于人力资源中介,单位付出部分费用委托人力资源中介招聘人才,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在此时属于同一个主体。
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无直接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和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劳动者和劳务公司构成劳动派遣关系。
2.工资发放和社保等关系不同
用工单位和劳务工直接签合同,工资发放和社保由用工单位直接购买;
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工资发放和社保由劳务公司购买,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合同每月将相关的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发放给劳动者。
3享受的待遇不同
用工单位和劳务工直接签合同,劳动者直接享受用工单位的各种福利;
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劳动者不能享受用工单位的福利,用工单位只需要提供适宜的劳动保护等;
4.适用范围
用工单位和劳务工直接签合同,可以适用于用工单位的各个岗位;
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合同,主要适用于用工单位的辅助岗位;
如果没有指定工资的服务人员说
从2008年开始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增长应接近和比例
服务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提高
工人工资是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部分,属于建筑安装税的范畴,因此,应该属于建筑单位交纳。劳务公司与建筑单位结算工人工资后,还要扣除一定的中介管理费或者是手续费,才将余下的工资发给工人,工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同时,劳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或者手续费,要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除非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否则应当提前30日通知。主动辞职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以后,一般由劳务派遣公司把你派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会给实际用工单位订立派遣协议。所以实际用工单位不会在和你订立劳动合同的。如果工作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直接找劳务派遣公司要求担责,如果实际用
劳务派遣合同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区别是:
一、劳务派遣情形下,你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只在你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发生,与实际用工单位没什么关系。而劳动合同是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直接签订的合同。虽然法律也规定要同工同酬,不过从实际情形来看,劳务派遣工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工或是有编制的职工相比,各方面的权益差距都比较大,所以得慎重。
二、劳务派遣是一个时代的产物,90年代一大批人下岗或是签订协保。这批人员再就业的时候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并有税收上的优惠这批人的派遣合同就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就是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合同。劳动派遣合同就是和人力资源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但是工作还是在现有单位。一般派遣员工享受的待遇比正式员工稍差,主要是在福利待遇上,工资应该是差不多的。
1、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是劳务公司的话,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委托劳务公司购买社保,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的,但是要保证员工的工伤权益不受侵害。
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与用工单位签合同有年龄*,未满16周岁的公民是无法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是不可以聘用并跟未满16周岁的公民产生劳动关系,因此,对位未满16周岁的公民,单位是不允许录用或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者以前享受低保,那么一旦劳动者工作,而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保,那么按照规定,民政局会终止低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