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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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1 13:16
初步阅览了一下,这份协议对乙方明显不利。一、在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甲方负全责的情况下,乙方先行垫付车损和乘客人身损害的损失后,再找甲方承保公司的保险理赔责任不当,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甲方在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立即报告给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有责在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而不由乙方先行垫付,同时通知了甲方的保险公司,对于相关损失的确定,保险公司会提前在其职责范围内定损,而不是等一切均已修理完毕,人员治愈恢复后再行确定损失,如此于无过错的乙方和乘客显示公允;第一条还规定甲方保险公司不能赔偿部分损失由乙方自负,此处存有较大陷阱,因为一辆车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共12.2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如果只有交强险,那么其保险公司赔偿了12.2万元后就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全由乙方承担,从事故情况看,造成乙方三车追尾,显然财产损失部分2千元就无法满足修理费用之需求,而且系公交车,三辆车上的乘客几许,共伤多少,伤情如何,有无残疾不明,如果事故造成较大伤害,可能赔付1人尚嫌不够;如果还有第三者责任险,即商业险,一辆长城轿车一般而言,其保额也不过15万元上下,还不知免赔情况如何作的约定,那么保险公司即使依约全额赔偿仍不能满足事故造成的损失需要,那就等于下剩部分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很可能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一名肇事者的身份,承担应由甲公司承担的责任。建议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甲方的保险公司应当参加,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同时协议应明确甲方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后,不足部分仍由甲方在事故责任内依责赔偿。 另外,此条规定的内容还有转嫁甲方的赔偿责任与乙方保险公司之嫌。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1 13:17
车友,我在阅读了你对此次交通事故的经过和依据交警的责任认定后所起草的《赔偿协议书》后,对此谈点我的看法: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1 13:17
比较全面,同时本协议也减轻或免除了甲方的经济责任,也让甲方免除了对伤者损害赔偿调解的繁琐。的确作为公共交通公司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轻伤者相当有经验,就是通俗所说的打“短平快”,且经过*交警部门出面做出的(或是说由交警确认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公交公司与你之间在协议履行上发生分歧,起诉至人民*,最多也只能是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了,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关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1 13:18
只提一点建议,可在最后找相关*进行司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