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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值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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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2:50

编辑词条*
*value added tax(VAT)
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这就是*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元的*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可以在销项*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给国家*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这850元以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甲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甲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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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义务人。
二、*的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三、*的税率
*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四、*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六、*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的优惠*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编辑本段*征收范围
*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此外以下八种行为在*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则全部征收*。
其他较为特殊的*应税范围还包括: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较: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其相同之处是两者既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即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紧密相连以致混合为一体(如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货物销售款与非应税劳务款同时从同一购买者(客户)那里取得而难以分清;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他们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的,即不同是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判断某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即其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提供是否同时服务于同一客户),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正因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性质不同,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或征营业税,而后者是以会计核算为标准,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税(即销售行为征*,非应税劳务行为征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则非应税劳务行为也要一并征收*。
另外,应特别注意的是,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在《*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相同的。《*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同的。《*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应征*的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其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业等七类劳务。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即指应征营业税的七类劳务,所称非应税劳务恰恰是指应征*的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因此,在*法章和营业税法章介绍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实际上是《*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从不同的税种角度,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视角所做的的实质相同的规定。
纳税义务人
从事*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实行凭*专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专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刚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经过一个纳税辅导期才能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内税务部门将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包括:*每月的专用*申购数量,如需超额申购的,要按前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4%的*款等等。
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评审,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税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等也适用征收率。
基本税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
低税率
为减轻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除基本税率以外,另规定了一档13%的低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农业产品;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规定的其他货物。*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上述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另根据财政部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
对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17日国税发[2002]56号《关于自来水行业**问题的通知》也按6%的征收率征收*,但同时对其购进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税款可以抵扣。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根据*1994年2月22日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按5%的征收率征收*。
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的减免权在*,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
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
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
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
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锅炉等货物,免征*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
对军队*、*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
残疾人用品免征*
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
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
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3年
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
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专用*,并实行*即征即返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
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不在免税之列
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
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
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
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
经*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
对外国*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
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
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
对外国*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和关税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
由*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
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
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
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
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
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
以上所列仅为部分减免项目而非全部。
编辑本段*转型
所谓*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现行的生产型*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总结
一、 *的概念:
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二、*的特点:
1、实行价外税
2、划分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3、简化征收率一般纳税人:17%、13%; 小规模纳税人:6%或4%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二、*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义务人。有三种类别:
(1)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即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
(3)判定标准:
A、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80万,一律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而生产性企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或兼营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00万元,但≥30万元,有会计、有账、能正确计算进项、销项和应纳税额,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C、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销售额,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D、从2002.01.01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E、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02:50

编辑词条*
*value added tax(VAT)
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设*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作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这就是*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元的*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可以在销项*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给国家*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这850元以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甲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甲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的,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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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义务人。
二、*的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三、*的税率
*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四、*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六、*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的优惠*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编辑本段*征收范围
*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此外以下八种行为在*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则全部征收*。
其他较为特殊的*应税范围还包括: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较: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其相同之处是两者既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即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紧密相连以致混合为一体(如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货物销售款与非应税劳务款同时从同一购买者(客户)那里取得而难以分清;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他们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的,即不同是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判断某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即其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提供是否同时服务于同一客户),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正因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性质不同,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或征营业税,而后者是以会计核算为标准,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税(即销售行为征*,非应税劳务行为征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则非应税劳务行为也要一并征收*。
另外,应特别注意的是,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在《*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相同的。《*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同的。《*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应征*的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其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业等七类劳务。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即指应征营业税的七类劳务,所称非应税劳务恰恰是指应征*的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因此,在*法章和营业税法章介绍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实际上是《*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从不同的税种角度,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视角所做的的实质相同的规定。
纳税义务人
从事*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实行凭*专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到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专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刚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经过一个纳税辅导期才能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内税务部门将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包括:*每月的专用*申购数量,如需超额申购的,要按前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4%的*款等等。
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评审,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税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等也适用征收率。
基本税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
低税率
为减轻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除基本税率以外,另规定了一档13%的低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农业产品;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及*规定的其他货物。*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上述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另根据财政部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
对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17日国税发[2002]56号《关于自来水行业**问题的通知》也按6%的征收率征收*,但同时对其购进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税款可以抵扣。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根据*1994年2月22日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按5%的征收率征收*。
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的减免权在*,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
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
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
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
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锅炉等货物,免征*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
对军队*、*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
残疾人用品免征*
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
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
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3年
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
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专用*,并实行*即征即返的*,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
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不在免税之列
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
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
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
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
经*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
对外国*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
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
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
对外国*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和关税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
由*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
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
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
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
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
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
以上所列仅为部分减免项目而非全部。
编辑本段*转型
所谓*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现行的生产型*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采用*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总结
一、 *的概念:
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二、*的特点:
1、实行价外税
2、划分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3、简化征收率一般纳税人:17%、13%; 小规模纳税人:6%或4%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
二、*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义务人。有三种类别:
(1)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即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
(3)判定标准:
A、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80万,一律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而生产性企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或兼营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00万元,但≥30万元,有会计、有账、能正确计算进项、销项和应纳税额,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C、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销售额,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D、从2002.01.01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E、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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