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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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16:56
法律分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不能一刀切将所有业务员一律认定为共犯,业务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罪的共犯,需要看业务员在参与没参与,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另外,还需要看业务员对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是否知情,区分对待。如知情依然参与,则有可能构成共犯;如完全不知情,只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职务,即便其履职行为客观上对犯罪活动起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也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共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