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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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07:04
再说说对被投资企业的公平和保护。多数情况下,PE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势地位,原因是因为PE基金是给钱的一方。由于这种优势地位,PE机构经常在投资前和投资后都会获得企业内部大量的第一手信息,同时也会在投资协议的谈判中具备明显优势。这时候的 PE治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PE机构是否能做到严格的信息保密?企业寻求PE投资的过程中,从《商业计划书》开始,一直到后面的尽职调查,会向PE机构开放几乎所有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客户、供应商、成本、价格、计划等等,如果碰到的是一家治理做得不好的PE,企业的商业信息被泄密的风险极大。有些PE机构,经常在未征得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把企业的《商业计划书》给同行散发,做项目推荐。很多PE机构,在同一个行业会看多家类似的企业,这些企业本身就是互为竞争对手关系,PE治理做得不好的机构,会把某个企业的信息透露给它自己已经投资的竞争对手企业,有的甚至专门为了做这件事,打着投资评估的名义,去已投资企业的竞争对手那里做尽职调查,获取商业机密。一个真正PE治理做得好的机构,是不应该这么做的,甚至不应该在同一个行业同时投资两家互为竞争对手的企业。试想想,如果你同时担任两家竞争对手的董事,即使你不是有意地去泄露某一家的商业机密,能保证你不会无意识地或下意识地说漏点什么你可能认为无关紧要,但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是生命攸关的信息呢? 2. PE在和企业签署《投资协议》的时候,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地对对待企业家?有些PE机构,张口闭口都拿“国际惯例”来糊弄企业家,或者就是拿那些从英文合同直译过来的拗口的长句子直接搬到中文协议里,然后做点含糊的解释,从而埋藏下对自己特别有利的协议条款。其实,PE这样做表面上看是占了便宜,但从长远来说是害了自己。因为一旦企业家哪天发现他被你糊弄了,他一定会找机会找办法给扳回去。企业在人家手里经营,你说最后受损失的是谁呢?只有在公平框架下的合作才能是长久的双赢合作,任何一种想把风险都推给对方的合作,最后还是肯定会发生本不应该发生的风险。 PE治理目前没一个完善的体系,需要靠各种协议、GP的自律、以及LP和企业家的治理意识来保证。比如说上面说到的对LP的利益保护,要靠《基金投资协议》里的专门条款来保证,如“竞业条款”、“关键人条款”、“信息披露条款”等,同时也要设置专门的机构“LP投资人委员会”来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