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12:3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19:36
首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在适用“租赁、借用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时,民法通则没有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