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12:1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08:16
回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有一方与他人又订立结婚的,或者有存在能够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确定属于构成重婚的;还有若已经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对家庭成员之间有殴打、*、残害、*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属于家庭暴力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尽扶养义务的构成遗弃;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情况能够认定为重大过错的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被认定为过错方的,依法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以少分,离婚时处理共同财产的,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子女、无过错方原则判决。但是,除非是男女双方自愿协商财产分割时可以有一方净身出户,若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分割,是没有能够使一方净身出户的法定情形,尽管是过错方,但只能要求其少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