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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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1 20:30
用地补贴:集中区工业项目用地,按投资额度和强度由县财政安排相应资金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或6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该区域基准地价的50%—80%予以补贴。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6000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该区域基准地价的30%—60%予以补贴。
(3)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3000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该区域基准地价的20%—40%予以补贴。
(4)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人民币(或500万-1000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该区域基准地价的10%—30%予以补贴。
(5)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人民币(200万-500万美元),且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按该区域基准地价的5%—20%予以补贴。
规费优惠*
集中区新办工业生产型项目,实行一费制,其综合报建费包干为30元/m2(其中,25元/m2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异地绿化费、墙改基金、文物勘探费等,5元/m2用于项目相关自收自支单位收费),统一由建设局收取,按月按原分配比例划拨到有关部门;集中区工业企业综合用房及仓储建设不征收人防费。
集中区新办工业生产型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只收取登记费、工本费,一律不得再征收其它费用。
财政扶持*
集中区内投资的重点项目,并在我县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财政扶持*:
凡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以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为参照标准,实行“11555”财政扶持*(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凡在双流县新注册纳税的总部经济型企业(生产基地不在双流县),年纳税地方留存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以其当年纳税地方留存部分为参照标准,实行“533”财政扶持*,(按第一年50%,第二、三年30%比例,由县财政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对有特殊贡献的总部经济型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确定更加优惠的财政扶持。
凡集中区企业贷款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企业申报争取省市技改贴息,按照省市最终确定的贴息金额,县财政优先安排相应技改贴息配套资金;对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由企业申报,经县计经局确认备案,报县*批准后,财政对其设备投资部分予以当年同期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扶持。
世界500强、大型*集团、国内100强在我县投资的项目,在项目用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扶持等方面实行“特事特办”、“一企一策”。
凡在集中区投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上2000万元重大项目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县域范围选择落户地点,其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双流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全县统筹推进西南航空港工业集中区发展。各镇(街道)引进到西航港集中区的工业项目,项目引进镇(街道)必须负责配合完成项目各项相关手续办理;负责促进项目落实;负责跟踪协调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投资、工业增加值、税收全部计入项目引进镇(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