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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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9 01:15
标准调整为1563元。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令〔2014〕94号)及《市*印发关于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14〕193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调整为1563元。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扩展资料:
生育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由市区、江阴和宜兴市分别筹集管理。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出现赤字时,按市级统筹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调剂后再缺口部分,由同级*按规定给予补贴。
2、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暂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无锡社保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7年度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9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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