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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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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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4 21:01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符合银*关于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协办机构,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财政、农业农村、林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时,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优质高效、创新发展原则,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承保管理
第五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
第八条:保险机构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当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投保或*投保。
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赔付返还或者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