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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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4 09:46
大学处分不可以消除,但对处分不满的,可以申请撤销,在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后撤销处分。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关于撤销处分的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以上内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4 09:46
大学处分一般是由学校根据学生违纪行为所做出的相应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留校察看、降低成绩、停课、退学等。这些处分措施对学生的学习和个人发展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