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0-08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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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03 14:52
现实问题
韩某向某工厂购买一台大型机器,总价25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2.5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韩某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五次共计12.5万元后,因机器大幅度降价,韩某感到自己损失太大,所以停止了付款。三个月后,工厂通知韩某解除合同,并要求韩某支付该台机器使用费。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韩某已经支付了该台机器总价的一半,对于厂家来说,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韩某的合同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既然韩某未支付的到期购机器款项已经超过了总价的五分之一,那么工厂就有权解除与韩某的合同,并可以要求韩某支付使用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