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亡后的婚姻关系与继承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9:56
我来回答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7:39
夫妻有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然解除,意思是另一方可以再婚,再婚关不用再办离婚或什么手续,因为有一方的死亡,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是自动解除的,但如果另一方不愿再婚,那他会作为死亡一方的配偶,配偶既是一种称呼也是一种生前的关系,比如,男方死亡,他的配偶又没有工作,那可以按相关规定接受*养老金的供养待遇,如果这个配偶又重新再婚,那么这个供养待遇就不能享受了.你说是遗产继承也不冲突,另一方未再婚都是他的配偶。至于遗孀,是指死了丈夫的老女人,这是一种称谓,只要她不再婚,人们都说成她是遗孀,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她可以再婚而无需再办什么离婚手续,不影响人们对她的称呼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7:39
【 1 】遗孀的意思:丈夫死后留下的妻子
出处:犹寡妇。 唐 韩愈 《与郑相公书》:“计供葬事外,尚有馀资。今 裴押衙 所送二百七十千,足以益业,为遗孀永久之赖。” 阮朗 《十年一觉香港梦·杀手初出击》:“死者遗孀与七岁遗孤 张强 昨日摄于殓房前。”
由此可见,遗孀是自古就有的代词,一直沿用至今。
而“孀”字,从女,霜声。本义:丈夫死亡后未再结婚的女人。
古时,妇女丧偶而又再婚的少之又少。原因与当时的封建礼教与礼法的思想束缚有着莫大的关系。而丧偶后不再嫁的妇女,备受社会与*尊崇。
由此可见,当代的遗孀已没有古时的严格含义。只是指,丧偶的妻子。她再婚与否完全取决于自己,别人无权干涉。
《婚姻法》规定: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
1,配偶死亡
2. 离婚
结论:此案中,女方的配偶死亡,婚姻关系解除,女方从传统意义上称为“遗孀”。
【2】 首先,继承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次,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人还包括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虽承人是有着然一方死亡,法律上婚姻关系解除,但配偶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着充分理由的:
1. 夫妻双方在生前相互尽到了相互扶养的义务。
2. 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生产生活创造了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
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死亡,共同财产当然应
有夫妻一方参与分配。
由此可见,一方死亡,虽婚姻关系终结,但“配偶”参与遗产分配的理由
是相当充分的。此时的“配偶”一词只是出于习惯与认识的方便
并不是法律严格意义上解释。如果为了较真,只能称为“死者生
前配偶”,一般简化为“配偶”。
拙见而已,不代表官方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7:40
你进入了一个误区,第一遗孀不是法律上的说法,而是社会上的一种说话。
第二你说的第一顺序的配偶问题。第一顺序的配偶是针对有法律关系。其实在我国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要求,在这里是受道德的约束的,一般情况下即使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可以选择再婚也可以选择不婚。这是自愿的。这和法的本土化是有联系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7:40
你的问题有点钻牛角尖了,但是有一定得道理!不过你要搞明白,夫妻中一方死亡,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解除,但是死亡是有一定时效的,并不是在死亡的瞬间婚姻关系就宣告解除!其次,继承法中的提到的配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7:41
这个要咨询专门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