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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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2:05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一百五十七条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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