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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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7 03:59
关于房屋产权过户的税费承担,买卖双方应付何种税费,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然而,在具体房屋买卖过程中,常有房东要求“到手价”,约定所有的税费均由购买方承担。在此前提下,由于税费制度较为复杂,实际税费承担与居间公司预先计算的数额常有出入,由此产生的纷争不在少数。 如果是计算数额错误导致购买方额外支付了税费,参与计算的各方当事人(如房产居间公司等)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但房屋买卖交易仍应当继续进行;如果该差额过大导致购房成本方面的重大误解,或合同履行对购买方已显失公平,也可以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但该类案件有一定风险,尺度上只能由人民*掌控。 某些特殊交易案例而产生的额外税费,是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均不清楚或忽略的,只是到了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才发现。本律师目前接触过一个案件,该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所有的税费均由购买方承担。最初,购买方认为该税费无非是正常的契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然而在过户时,交易中心表示出售方通过继承得到该房屋的部分产权,应缴纳继承部分房价款20%的所得税。而该继承部分有40万元之多,导致额外产生所得税8万元。 对此房东方认为,既然约定了所有的税费均由购买方承担,该8万元当然包括在内。而购买方认为,仅同意承担房屋正常进行产权过户时的双方税费,而因继承产生的所得税不在此列,且买卖合同签订时房东并没有讲到继承问题。为此双方发生诉争。 我们认为,约定所得税转嫁给购买方,在法律上本来就存在问题,因为它变相做低了房价,规避了国家税收。排除该因素,本案中除非出售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告知了继承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额外税费,否则因继承而产生的所得税应当由出售方承担。因为只有出售方才更为清楚该房屋的来源,只有这样才既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平正义,又符合各方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张建伟;祝文龙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7 0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