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11:5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6 16:38
关于印发《江西省2011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的变化,确保完成2011年度新农合*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0%左右的医改任务,经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定了《江西省2011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2011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
</FONT>从2011年起,国家对新农合提高筹资水平,财政补助由去年的120元增加至20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30元提高至50元,分两年到位,今年40元,明年50元。为适应这一*的变化,经专家测算和研究,决定对《江西省**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1号)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基金筹集
财政补助由2010年的120元增加至200元,其中,西部*延伸县(市)财政增加至11元,其他县(市、区)财政增加至19元,设区市财政仍为3元(省直管县0元),其余由省财政和*财政负担。
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至50元,分两年到位,今年40元,明年50元。
二、关于住院补偿比例
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由原来的75%、60%分别提高到90%(不含起付线)、8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由原来的45%提高到50%。在此基础上,各设区市、统筹地区可探索选择部分直补工作好、服务规范、费用较低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其补偿比例上浮10%。非定点医疗机构仍为35%。
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中药和中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按*规定增加补偿后,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90%,高于90%的按90%给予补偿。
三、关于门诊统筹与住院补偿的衔接
新农合统筹地区要求普遍开展门诊统筹,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在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要在乡镇卫生院积极开展住院费用分段累加补偿试点,即不设起付线,200或300元以内部分的低费用段报销30-40%,200或300元以上的高费用段报销比例为90%。
四、关于支付方式改革
大力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由当前的按医疗服务项目按比例报销逐步向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方式转变。规范和强化协议管理,发挥协议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费用控制中的突出作用。统筹地区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业务等级,确定人均医药费用*标准,实行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总额控制。并将次均费用、目录外用药控制、医药费用总额控制等纳入协议范围,发挥新农合对医疗服务的引导和对费用的制约作用。
五、关于住院补偿管理
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禁止挂床住院。以统筹地区为单位,参合农民年住院补偿受益面不得高于8%。
六、关于县外就医的转诊备案制度
着力引导参合农民首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农民到县(市、区)外就医须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市、区)外住院治疗,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县外就医转诊手续的扣减补偿费用,扣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补偿费用的10%。
七、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2011年度的参合人员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获得住院补偿的,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及时按本规定追加补偿。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