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12:01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12:51
公司的要求肯定是不合理的,而且您所在的公司有几点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1、您2010年4月1日入职,没有给您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公司应该每月支付您两个月的工资。2、公司应该在员工入职后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是公司的义务,而不应该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所以公司应该从2010年4月1日开始给您缴纳社保。3、公司放冬假的时间也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有义务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公司要求您的离职日期写11月25日是不合理的要求。您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公司补偿您的利益。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12:52
肯定不合理了!社保哪有归还的道理?这些都是公司要为职工办理的。而且这个月的工资要照常发放给你。只不过你最快要1个月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因为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4 12:52
社保没有归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