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8 12:01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08:43
乙公司来作为先履行合同源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务交付货物。
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可明知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其义务。反之,如果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费,由于甲公司已明显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扩展资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10:01
在本案中,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11:35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甲公司也不能事实上履行合同,也构成预期违约,因为双方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合同,*应该判处双方解除合同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13:27
甲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因为乙应当先行支付加工费而未支付,甲可以以此理由抗辩。而且甲不能履行合同不是自身的原因,而是不可抗力的原因,这同样是抗辩事由。而乙显然构成了违约,乙在甲被停业整顿前就因为没有按约支付加工费而构成了根本违约,应当对于其行为而造成的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30 15:35
甲公司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在客观上没有了履行义务的能力,导致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中的不能履行行为。